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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2020-10-12

      (一)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已开展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各集团公司所属的科研生产型和科技服务型科研院所;承担基础性或前沿性科学技术研究或承担国家层面工作任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国内知名研发机构,包括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省属科研院所。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3000万元。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8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600万元。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1800万元。


      (二)支持创建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符合条件的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30%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三)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四)支持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项目对科技创新2030—“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及涉及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总经费30%、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创新成果应用示范,重点支持智慧城市、自主算力引擎、智慧港口、智能网联车等示范场景建设,实施智能赋能制造、产业集群培育等重大工程,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平台,给予项目总投资30%、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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